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时间:2018-01-29

    对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总的来说,我国是按照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办理。但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不同的情况,又有其具体的规定。新中国成立 50 多年来,外国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原则,经过几次修改之后,更加完善和符合实际,并由《商标法》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定下来。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该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属国和我国通过签约或者换文而达成的商标互相注册的协议。除专门的商标互惠协议外,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通商或者贸易协定中,也往往包括了商标注册的互惠原则及有关商标注册条款。按双边条约的规定,通常都给予申请人享受“国民待遇”。 

    外国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按照双方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公约对成员国之间的商标注册和享受的待遇,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有关商标的问题,均可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办理。同时,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还应遵守该公约和协定的规定。 

    1989 年 10 月 4 日我国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自即日起开始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亦称商标国际注册。这是为方便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而开通的一条新的渠道。这条渠道的主要特点是省时、省力、省钱。从我国现在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来看,这条渠道对我国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是非常适宜的。但目前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还很少,因此,在其他国家办理商标注册,还必须逐一申请。 

    3.按对等原则办理 

    对等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如果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既没有签订商标互惠条约,也没有共同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那么,只要对方国家同意接受我国商标注册,我国便可对等地接受对方国家的商标在我国注册。有关申请人享受的待遇,也严格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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