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商标的概念、转移与侵权保护

时间:2018-05-15

    商标注册簿内仍然存在的注册商标。无主商标也并非真正无主,而是指商标的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不是指商标不存在权利人。也有人称之为“僵尸商标”。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根据该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主动对未经清算处置的无主商标提起注销。

    2014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删除了以上条款,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并无明确规定。


    无主商标的移转

    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财产所有人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公民有权继承财产。而商标权属于私权中的无形资产,因此,以下情况中的商标权可以办理移转手续。

    1)自然人所拥有的商标权,在该自然人死亡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商标权;

    2)企业商标权人,因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原因消亡后,可以通过移转手续将商标权过户给分立、合并、改制后的继受企业。

    3)企业破产后,其商标权可以由企业清算小组将破产企业的商标处置移转给他人。

    根据《企业法》相关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属于清算范围。清算报告中有明确的商标处理方式的,去工商局调取完整的注销档案之后,按照清算报告的内容办理商标的移转申请即可。

    清算报告遗漏或没有处理商标权的,由全体股东就要移转的商标形成一个决议,用来证明受让人有权利受让商标即可。

    商标注册遭遇无主商标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大约是3.7年,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更为短暂,只有2.5年。企业的短命和不完善的企业清算制定,导致无主商标日益增加。

    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审查中并不检索引证商标主体状态,所以存在大量引用无主商标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例。实践中,对于无主引证商标的效力问题是存在分歧,主要观点有:

    1、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引证的无主商标依然是在先有效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仍受法律保护,故其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商标主体资格消亡,不再具备向公众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商标业已无法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同时,由于其权利主体的缺失,导致其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宜作为他人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的障碍;

    3、在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已经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的情况下,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会与引证商标构成实际的市场权利冲突,也不存在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两商标可能或实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结果。

    大量无主商标躺在庞大的商标库中充当着拦路虎的角色只能等到10年专用权期满,或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效宣告等程序才能被动地从商标库中清除。

    商标注册中遭遇引证无主商标,建议检索商标主体状态,搜集相关证据:满足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提出撤三申请;满足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同时,驳回复审申请中主张无主商标无法在商业活动中正常使用,失去了商标的基本功能,且商标主体已经消亡,相关市场的相关公众更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引证无主商标不宜作为他人申请的障碍。如此可以提高商标获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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