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智慧电工”商标异议案

时间:2018-06-21

    18810615号“人民智慧电工”商标异议案


    异议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津缆电缆有限公司

    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18810615号“人民智慧电工”

    1
    基本案情

    被异议人申请的第9类“人民智慧电工”商标与异议人第9类在先注册并使用的“人民”及“PEOPLE”驰名商标构成权利冲突,极易误导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相联系,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请求该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
    裁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
    本案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8810615号“人民智慧电工”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津缆电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津缆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39期《商标公告》第18810615号“人民智慧电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人民智慧电工”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衡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17989号、第1048141号“PEOPLE” 等商标,第1578593号“人民”、第15953227号 “人民电工”等含“人民”的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碳电刷”、“电焊设备” 、“变压器 (电)”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_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的“PEOPL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电器元件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驰名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共性, 商品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人民”,异议人“PEOPLE及图”商标含义亦为“人民”。

    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驰名商标相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进而损害异议人驰名商标合法权

    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810615号“人民智慧电工”商标不予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