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六十四条“此前三年”如何确定?

时间:2018-06-22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次性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此前三年”的含义应当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前三年。但是,由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多属于持续性侵权行为,持续性侵权行为中“此前三年”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应当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原则与精神,若被诉侵权人证明持续性侵权行为在起诉前已停止,则“此前三年”应当是持续性侵权行为停止之日前三年;若被诉侵权人的持续性侵权行为在起诉时尚未停止的,则“此前三年”应当是起诉之日前三年而非庭审之日、判决之日或裁判生效之日前三年,即将“此前三年”的起算时间确定为起诉之日。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81号

    二审案号

    (2016)粤73民终53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合议庭

    朱文彬、官健、邓永军

    法官助理

    刘子新

    书记员

    周宇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拉古纳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狮市富朗尼奥服饰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6年10月19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拉古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富朗尼奥公司享有对第1513307号“ ”商标以及第760716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二、拉古纳公司立即删除在淘宝网(Taobao.com)天猫商城开设的“un united nude旗舰店”上涉案侵犯富朗尼奥公司享有对第1513307号“ ”商标以及第7607162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络宣传标识。三、拉古纳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该款含富朗尼奥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给富朗尼奥公司。四、驳回富朗尼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



    广 州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73民终53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拉古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洪川,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石狮市富朗尼奥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荣,福建望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拉古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古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狮市富朗尼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朗尼奥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拉古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一、二审诉讼费由富朗尼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拉古纳公司使用的UN标识已获案外人英国优人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优人公司)授权。(二)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由东莞佑昶鞋业有限公司、东莞捷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制造的。(三)富朗尼奥公司于一审提交的证据18至20是开庭时提交的逾期证据,富朗尼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三年使用第7607162号“”商标和第1513307号“”商标的事实,拉古纳公司无需向富朗尼奥公司赔偿损失。(四)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畸高。



    被上诉人辩称


    富朗尼奥公司辩称:(一)拉古纳公司所称获得授权的第5032080号“UN UNITED NUDE”商标,与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明显不同,因此第5032080号商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拉古纳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三)富朗尼奥公司一审提交证据18至20属于证明涉案商标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的证据,富朗尼奥公司在二审中也补充了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四)一审判赔数额不存在过高的情形,拉古纳公司的天猫网店截止一审庭审前销量统计已超过1100多万元。



    一审原告诉称


    富朗尼奥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拉古纳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可销售侵犯富朗尼奥公司第1513307号、第76071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拉古纳公司销毁侵犯富朗尼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半成品、商标标识;3.拉古纳公司清除所有侵犯富朗尼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网络宣传内容;4.拉古纳公司赔偿富朗尼奥公司因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经济损失3335004元(该款含维权支出费用);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拉古纳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富朗尼奥公司的权利来源及其法律状态事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513307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市越秀区帮迪服装贸易部,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帽子(头戴)、领带、T恤衫、工作服、衬衣、茄克、袜、皮带(服饰用),鞋(脚上的穿着物),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2004年4月7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513307号“”商标转让给富朗尼奥公司。2010年10月25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上述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60716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富朗尼奥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防水服、服装、领带、帽、袜、舞衣、鞋、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6日。


    在庭审中,富朗尼奥公司为证实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已实际用于商业领域和广告推广,当庭出示牛仔裤商品、商品标签等实物以及《闽派服装石狮专刊》。拉古纳公司在质证中对富朗尼奥公司出示的上述服饰商品实物及杂志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


    另,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案外人C&J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注册的第6180726号“UN structured及图”(核定使用的第25类鞋商品)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C&J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UN structured”中“UN”进行视觉强化设计,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与富朗尼奥公司注册的第1513307号“”商标构成近似,故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的裁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此外,国家商标局亦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关于第1513307号“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驳回案外人C&J克拉克环球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513307号第25类“图形”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闽泉通证民字第5299号《公证书》记载:富朗尼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恬媚于2014年8月28日来到该公证处,称在淘宝网上发现有卖家在出售涉嫌侵犯其公司名下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为维权所需,故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查询相关网页的内容及下订单付款购物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章媛凤和该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和谢恬媚于当日在该处,由谢恬媚在该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计算机;二、清除上网痕迹;三、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按回车键,浏览器显示网页结果见实时打印第2-4页;四、在网页顶部搜索上方选择“店铺”,搜索栏输入“united nude”,点击搜索;五、点击网页中“un unitednude旗舰店”,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9页至第24页;六、点击UN UNITED NUDE网页凉鞋栏中的第七栏第四件“MonoJane”产品后的“立即购买”,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25页至第44页;七、选项颜色分类中的“黑色”尺码“36”,点击立即购买……;十、点击“管理收货地址”,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48页;十一、在收货地址栏中选择所在地区,输入街道地址,收货人姓名及手机号码,浏览器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49页;……关闭浏览器;兹证明上述操作过程该处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谢恬媚均在场,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五十八页均为现场操作实时打印所得。该公证书所附网络打印件显示天猫商城上设有一家“un united nude旗舰店”,网页上标注有“ UNITED NUDE TM 英国建筑艺术时尚品牌”的文字信息,网店上有各种不同款式的女装鞋类商品,在各款鞋类商品上均标注有“”标识,富朗尼奥公司代理人谢恬媚在该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双黑色“新风尚价UN united nude-mono jane欧美女休闲橡胶魔术贴鱼嘴坡跟凉单鞋”以及相应的金额、送货地址等交易过程。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闽泉通证民字第5300号《公证书》记载:富朗尼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恬媚来到该处称,为维权需要,其以个人名义在网上购买了相关商品,现拟向该处申请对其收取和拆开包裹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公证员章媛凤、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与谢恬媚于2014年9月1日下午在该处四楼进行了如下操作,一、谢恬媚签收申通快递人员投递的包裹,谢恬媚确认该包裹系其通过网上购买的;二、谢恬媚拆开该包裹,取出内装的物品、鞋盒保护层、鞋盒、女鞋一双、宣传册及购买须知、黑色购物袋二个、购物详情单据;三、谢恬媚将上述除鞋盒外的其他所有物品包括已被拆封粘贴着详情单的塑料袋都装入鞋盒中,由公证员密封、粘贴封签并加盖该处密封章,密封后由公证员对物品进行拍照。 包裹的拆封及封存过程该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谢恬媚均在场,上述过程由陈怀峰制作《现场工作记录》,拍摄照片二十四张,兹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申通快递详情单》、购物详情单据、《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本公证书所附照片二十四张,与现场实时情况相符等。该公证书所附的《购物交易单据》载明:“抬头为UNITED NUDE旗舰店,买家姓名为谢小姐,卖家会员名为un unitednude旗舰店,商品名称为新风尚 UN united nude-mono jane 欧美女休闲橡胶魔术贴鱼嘴坡跟单鞋(颜色分类为黑色),单价680元,促销折扣341元,实付款为339元等。


    经当庭查验,上述网络购买的封存物的包装完好,没有被拆封的痕迹,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进行查验比对,内有一双黑色女装高跟鞋、购买须知、退换须知、产品合格证、购物交易单据、快递单、宣传海报等物品。富朗尼奥公司指控该女装高跟鞋的鞋底、鞋垫处以及购买须知、退换须知、购物交易单上均突出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富朗尼奥公司享有涉案第1513307号“”商标构成近似,与涉案第7607162号“”商标构成相同。拉古纳公司在质证中承认其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设立和经营“UN UNITED NUDE旗舰店”,但认为被控侵权女装高跟鞋的鞋底及鞋垫和产品外包装、网页上所使用的“”及“UN UNITED NUDE TM”标识是拉古纳公司获得授权使用的商标,而且在标识上也标注有“TM”标识,目的是区分富朗尼奥公司的权利商标和拉古纳公司使用的商标,至于在网页、产品购买须知、退换须知上使用“”标识是为了方便使用,在鞋垫及鞋底上使用“”标识是生产压印的,整体并不明显,被控侵权女装高跟鞋所使用的标识与富朗尼奥公司的权利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不会导致相关消费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经比对,被控侵权女装高跟鞋的鞋带、商品购买须知和退换须知上均单独印制有“”标识,在鞋垫及鞋底、产品合格证上均印制有“ UNITED NUDE TM”标识,其中“”属于突出使用。产品合格证记载有“东莞捷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文字信息。在拉古纳公司开办的“UN UNITED NUDE旗舰店”网店上,对应的商品图片上也单独使用了“”标识。


    根据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闽泉通证民字第363号《公证书》记载:“富朗尼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恬媚向该处申请对淘宝网(www.taobao.com)里有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该处公证员章媛凤和该处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与谢恬媚于2015年1月20日在该处,由谢恬媚在该处计算机上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桌面新建文件夹UN旗舰店;二、确认计算机已通过中国电信光纤自动连接互联网,双击电脑桌面“360安全浏览器7”,点击工具栏里“清除上网痕迹”;三、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按回车键,浏览器显示网页结果见实时打印第2-5页;四、在网页顶部搜索上方选择“店铺”,搜索栏输入“united nude”,点击搜索;五、点击网页中“un unitednude旗舰店”,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13页至第20页;六、将鼠标移动至网页顶端“描述服务物流”,在移动显示的信息方框中右键单击掌柜后面的“un unitednude旗舰店”,在弹出的快捷菜单中选择“在新标签页中打开”,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的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21页至第26页;七、点击“2015.1月常规页面-un unitednude旗舰店”网页导航栏中所有商品PRODRCT,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27页至第31页;……点击“店内搜索页”网页底部页码栏中2、3、4,浏览器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32页至第45页……十一、点击“店内搜索页”网页中的商品UN united nude-coralch春夏秋女鞋休闲橡胶圆头糖果色平底单鞋,浏览器弹出新标签,显示网页页面结果见实时打印第46页至58页;关闭浏览器。兹证明上述操作过程该处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陈怀峰、富朗尼奥公司代理人谢恬媚均在场,与本公证书所粘连的附件为实时打印所得等。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UN united nude旗舰店的开办公司为拉古纳公司,主营服饰鞋包,网店内页有各种不同款式的女装鞋类商品以及具体的价格和销售量,在鞋类商品图片上方均标注有“”标识。在站内搜索栏内标注有“天猫年货节,全场爆款3折起”,其中女装鞋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在380元至3880元之间。富朗尼奥公司根据上述公证书保全的网页内容,对拉古纳公司的网络销售鞋类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量制作了一份《销售量统计表》,该表载明被控侵权女装鞋类商品合共229款,销售金额合计11116680元。拉古纳公司在质证中认为其自2014年1月1日才获得案外人英国优人公司的授权,使用涉案被控侵权商标,“天猫UN united nude旗舰店”已于2015年12月底关闭。此外,网络销售中还存在刷单以及亏本赚流量的行为,标注的价格并不是最终的销售价格,故对富朗尼奥公司制作的销售价格统计表不予确认。但拉古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就“天猫UN united nude旗舰店”的销售情况、销售金额、获利金额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以否定富朗尼奥公司制作的《销售量统计表》。


    针对拉古纳公司的辩解,富朗尼奥公司认为拉古纳公司的陈述完全不符合事实,并当庭(2016年3月2日第一庭审)使用智能手机登陆拉古纳公司开办的“天猫un united nude旗舰店”,查阅拉古纳公司网店的营业情况。具体的操作如下:富朗尼奥公司通过手机登陆天猫APP,在搜索栏中输入“united nude”,再选择“店铺”,出现店铺名称为“un united nude旗舰店”,点击进入,出现un united nude旗舰店的店铺网页,显示全部商品为68,粉丝为8.8万,其中点击进入商品名称为“AW15 -UN united nude-Scuba欧美秋冬女鞋修腿弹力内增高过膝长靴”的页面,显示该商品销售价格为2980元,月销售量为1件等。据此,富朗尼奥公司认为拉古纳公司开办的网店在诉讼过程中仍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拉古纳公司对富朗尼奥公司当庭使用智能手机登陆其开办“天猫un united nude旗舰店”的过程没有异议,但认为“天猫un united nude旗舰店”已经处于关闭边缘,销售量已经非常少了。


    另查明,富朗尼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国安于2014年6月11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员林志辉与公证员助理巫军志于2014年6月12日上午来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二楼一家标示有“ UNITED NUDE TM”的店铺,对谢国安向该店铺购买鞋子的情况进行了监督和勘查,制作了《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一份,现场付款后取得鞋子一双、“电脑小票”一张、名片一张,商品宣传册一份,并拍摄了照片19张。上述行为结束后,该处对所购商品及取得的“电脑小票”、名片、商品宣传册进行了封存,并拍摄了照片25张。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于2014年6月13日出具编号为(2014)粤广白云第9620号《公证书》,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保全证据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全证据工作记录》上谢国安与公证处现场人员的签名均属实,《保全证据工作记录》及照片(44张)均为公证处现场人员所制作和拍摄,与实际情况相符等。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涉案被控侵权商铺的招牌上使用有“  UNITED NUDE TM”标识。当庭查验上述(2014)粤广白云第9620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封存物,该公证封存的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的封条没有缺损。拉古纳公司对上述公证封存物的封存状态完好没有异议。当庭打开该公证封存物,该封存物为一对蓝红黑条纹男士休闲鞋、在包装盒内的宣传册,被控侵权鞋的鞋底、脚垫以及鞋盒上均使用了“ UNITED NUDE TM”标识。在包装盒内有一张销售小票。该小票抬头单独使用了“”,该商铺的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二楼2035铺,销售金额为880元等。富朗尼奥公司指控上述被控侵权鞋类商品没有标注具体的生产厂家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被控侵权商品及销售小票上的的标识“”,与富朗尼奥公司第1513307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与第7607162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拉古纳公司承认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二楼2035铺开设了“UN  UNITED NUDE TM”实体商铺,但该商铺已于2015年12月底停业。涉案被控侵权标识是在2014年1月1日获得授权使用,拉古纳公司在2014年3月才开始销售涉案被控侵权鞋类商品。至于被控侵权鞋类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整体使用,与富朗尼奥公司的权利商标进行比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且拉古纳公司销售的鞋类商品有合法来源。


    在2016年3月30日的庭审中,富朗尼奥公司确认拉古纳公司开设的上述实体店铺已在富朗尼奥公司提起诉讼前关闭,但拉古纳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天猫网店还存在销售行为,富朗尼奥公司当庭使用智能手机登陆天猫网店进行查询,富朗尼奥公司通过手机登陆天猫APP,在搜索栏中输入“united nude”,再选择“店铺”,出现店铺名称为“un united nude旗舰店”,点击进入,出现un united nude旗舰店的店铺网页,显示全部商品为76,粉丝为8.9万,其中点击进入商品名称为“SS15 UN united nude-Lo Res Lo欧美时尚橡胶钻石面平底女士单鞋”页面,显示该商品销售价格为980元,月销售量为14件等。拉古纳公司在庭后质证中认为天猫网店已进入尾货清算阶段,带涉案LOGO的剩余产品正在与供货商沟通退回,现逐步退出天猫店的经营管理。经清点,在拉古纳公司库存中,使用涉案标识的“ UNITED NUDE”的产品共计几十件,正在与供货商沟通退回事宜。


    三、关于拉古纳公司抗辩认为涉案被控侵权鞋类商品存在合法来源部分。


    第一、拉古纳公司认为其使用涉案被控侵权标识已获得案外人英国优人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但拉古纳公司仅出具一份《商标使用授权书》的复印件,该授权书载明:“英国优人公司系UN UNITED NUDE商标(注册号:5032080,第25类)的所有权人,现授权拉古纳公司作为经销商,在中国大陆经营使用UN UNITED NUDE品牌的产品,并就前述产品进行销售、进出口、展览、广告宣传、市场管理、打假维权等相关事宜等,英国优人国际有限公司的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罗德城布拉克勃林高速公路海草甸楼,落款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但拉古纳公司没有提交上述《商标使用授权书》的原件以及英国优人公司在域外的商事登记资料。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拉古纳公司也没有对上述《商标使用授权书》办理域外公证认证手续。拉古纳公司对此则认为,授权书订明的授权时间是2014年1月1日,因授权行为不能倒签,故无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可以提交第5032080号“UN UNITED NUDE”《商标注册证》的原件。根据拉古纳公司提交的第5032080号《商标注册证》载明,该商标的注册人为优人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鞋(脚上的穿着物)、靴、半统靴、系带靴子、高跟靴子、拖鞋、海滨浴场用鞋、凉鞋、鞋、运动鞋、运动靴(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2010年2月20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第5032080号“UN UNITED NUDE”商标转让至英国优人国际有限公司。


    在庭审质证中,富朗尼奥公司对拉古纳公司出示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拉古纳公司的授权不符合法定程序。即使拉古纳公司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是真实的,但商标为“UN UNITED NUDE”,不是涉案被控侵权使用的“”及“ UNITED NUDE”标识。拉古纳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侵权。


    第二、拉古纳公司又认为涉案被控侵权鞋类商品来源于东莞佑昶鞋业有限公司,故拉古纳公司出示了其与东莞佑昶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往来对账单、配送单及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富朗尼奥公司在质证中认为拉古纳公司在天猫商城所销售的女装鞋所标记的生产厂家是东莞捷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并非拉古纳公司所指向的东莞佑昶鞋业有限公司,且《产品购销合同》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也没有标注“UN UNITED NUDE”的LOGO,或英国优人公司有授权东莞佑昶鞋业有限公司生产涉案鞋类商品,故对拉古纳公司出示的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亦不予确认。


    四、其他查明事实。


    1.富朗尼奥公司系2003年5月6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10万元,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制造。富朗尼奥公司已将涉案第1513307号“”商标以及第7607162号“”商标实际用于服饰、鞋品配料商品上。在庭审中,富朗尼奥公司认为其正品鞋类商品的零售价为200元-300元之间。


    2.拉古纳公司是2012年6月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主要从事商品批发业务。


    3.富朗尼奥公司为制止拉古纳公司的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3910元、差旅费2433元、工商档案查询费26元。富朗尼奥公司为此出示了两份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出具的发票、往返福州至泉州、福州至深圳、深圳至广州的动车票据以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等凭证。拉古纳公司在质证中对公证费、差旅费、工商档案查询费有票据原件的予以确认。


    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无法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商标局核发的第1513307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以及第7607162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证实,富朗尼奥公司系第1513307号“”商标、第7607162号“”商标的注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富朗尼奥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富朗尼奥公司所举的(2014)闽泉通证民字第5299号公证书、(2014)闽泉通证民字第5300号公证书、(2014)粤广白云第9620号公证书、(2015)闽泉通证民字第363号公证书所记载的保全证据过程及所附的网络打印件、照片、购买被控侵权鞋类商品实物,收货过程、销售小票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结合拉古纳公司承认在淘宝天猫商城开设了“un united nude旗舰店”以及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开设了“ UNITED NUDE TM”实体店铺以及承认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的两双鞋类商品的陈述,上述证据已构成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拉古纳公司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的两双鞋类商品。经当庭比对,拉古纳公司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设立的“un united nude旗舰店”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女装高跟鞋在外包装、鞋垫、鞋底位置均使用了“ UNITED NUDE TM”整体字母排列组合标识,其中“”标识属于加大加粗的突出使用,与后缀字母排列组合明显不符,故该标识属于视觉强化的设计使用。此外,该被控侵权女装高跟鞋的鞋带位置、购买须知和退换须知的抬头位置单独使用了“”标识。反观拉古纳公司抗辩认为取得授权使用的“UN UNITED NUDE”商标,被控侵权女装高跟鞋所使用的标识与其主张获得授权使用的商标在前置“UN”明显不符,而与富朗尼奥公司注册的第7607162号“”商标构成相同,与富朗尼奥公司注册的第1513307号“”商标构成近似。再从拉古纳公司网店的宣传网页来看,拉古纳公司在鞋类商品图片上使用“”标识,极易使用相关消费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


    另,对于拉古纳公司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设立的“  UNITED NUDE TM”实体商铺的招牌上也使用了“  UNITED NUDE TM”标识,该标识同样突出使用“”标识,拉古纳公司在该商铺内销售的被控侵权男装休闲鞋的包装、鞋底、鞋垫位置也使用了“ UNITED NUDE TM”整体字母排列组合标识,其中“”标识属于加大加粗的突出使用,与后缀字母排列组合亦明显不符,故该标识属于视觉强化设计的使用。此外,该被控侵权男装休闲鞋的鞋跟位置、交易文书的抬头位置单独使用了“”标识。该标识与富朗尼奥公司注册的第7607162号“”商标构成相同,与富朗尼奥公司注册第1513307号“”商标构成近似。鉴于拉古纳公司销售的涉案两款被控侵权鞋类商品均落在富朗尼奥公司注册商标的核定保护使用范围内,故拉古纳公司的销售行为已侵犯富朗尼奥公司享有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并删除“un united nude旗舰店”网页上的侵权标识。


    至于富朗尼奥公司主张拉古纳公司存在生产涉案侵权鞋类商品的意见。因富朗尼奥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实拉古纳公司存在生产行为,且拉古纳公司亦否认存在生产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由富朗尼奥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对富朗尼奥公司的该项诉求不予接纳。


    至于拉古纳公司抗辩认为涉案侵权鞋类商品存在合法来源问题。首先,拉古纳公司认为其获得英国优人国际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涉案商标,但拉古纳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交英国优人公司的域外商事登记资料以及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也没有提交《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且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拉古纳公司亦没有提交上述文件资料以及经域外公证认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拉古纳公司所举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发生证明效力,一审法院对富朗尼奥公司出示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不予采信。另,拉古纳公司抗辩认为涉案侵权鞋类商品是来源于东莞佑昶鞋业有限公司,但富朗尼奥公司从拉古纳公司在淘宝网天猫商城开设的“un united nude旗舰店”购买所得的侵权女装高跟鞋标注的生产厂家却为东莞捷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此外,涉案另一款侵权的男装休闲鞋没有标注具体的生产厂家信息,故拉古纳公司主张的生产厂家信息无法与侵权鞋类商品的生产信息相对应一致。综合上述意见,一审法院对拉古纳公司抗辩认为被控侵权的两款鞋类商品存在合法来源的意见不予接纳。拉古纳公司理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富朗尼奥公司主张拉古纳公司销毁侵权商品的成品、半成品、商品标识的请求问题。因富朗尼奥公司已确认拉古纳公司在其起诉前已关停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中华广场二楼的实体店铺,且拉古纳公司也承认库存的几十件侵权鞋类商品已办理了退货手续。鉴于一审法院已要求拉古纳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而富朗尼奥公司没有举证证实拉古纳公司尚有库存的侵权鞋类商品或标识以及具体侵权商品的存在地点和数量,故一审法院对富朗尼奥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因富朗尼奥公司所举证据无法证实拉古纳公司侵权行为致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拉古纳公司由此而所获利益的金额。拉古纳公司作为涉案网店和实体店铺的经营者,拒不提供交易账户、财务报表等证据。据此,富朗尼奥公司请求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金额范围内予以酌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拉古纳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展示的商品数量、交易金额、销售量,结合富朗尼奥公司在2014年8月28日开始证据保全、至本案诉讼过程中仍不断通过网络平台继续销售涉案侵权鞋类商品,特别是富朗尼奥公司在两次庭审期间当庭登陆拉古纳公司开办的网店,仍发现拉古纳公司不断推销侵权鞋类商品,故拉古纳公司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较长,侵权行为恶劣。同时再考虑拉古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富朗尼奥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零售价格,富朗尼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拉古纳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550000元,该款含富朗尼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富朗尼奥公司主张索赔数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一、拉古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犯富朗尼奥公司享有对第1513307号“”商标以及第76071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


    二、拉古纳公司立即删除在淘宝网(Taobao.com)天猫商城开设的“un united nude旗舰店”上涉案侵犯富朗尼奥公司享有对第1513307号“”商标以及第76071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络宣传标识。


    三、拉古纳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50000元(该款含富朗尼奥公司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费用)给富朗尼奥公司。


    四、驳回富朗尼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480元,由富朗尼奥公司负担27955元,拉古纳公司负担5525元。



    举证质证


    本院二审期间,拉古纳公司为证明其使用的商标已获案外人授权,提交以下证据:1.5032080商标使用授权书;2.英国优人公司的注册证明认证;3.英国大使馆针对第7607162商标的声明。此外,拉古纳公司为证明第7607162号“”商标可能被宣告无效,提交以下证据:1.(2016)粤广海珠第18961号公证书、“”标识设计原稿、2.第7607162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及寄送快递单、3.第7607162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申请补充证据材料及寄送快递单、4.英国优人公司的相关声明。


    富朗尼奥公司为证明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提交以下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载明富朗尼奥公司与案外人石狮市浪漫公子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漫公子公司)签订第1513307号“”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载明富朗尼奥公司与浪漫公子公司签订第7607162号“”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3.《总经销协议书》2份,载明浪漫公子公司与案外人宁波市鄞州中誉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服饰公司)签订第1513307号“”商标的经销协议。4.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浪漫公子公司与中誉服饰公司于2015年至2016年间关于休闲裤的销售发票。5.皮带扣实物及皮带标签,显示有第7607162号“”商标。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英国优人公司是第5032080号UN UNITED NUDE商标权人。其于2014年1月1日向拉古纳公司出具许可使用上述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一份。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粤广海珠第18961号公证书,载明自称为案外人英国优人公司设计师的孙逸文的个人声明,称其于2002年设计“UN UNITED NUDE”标志。


    拉古纳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针对第760716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并于同年5月18日邮寄;同年8月17日邮寄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材料。


    2011年2月1日,富朗尼奥公司与浪漫公子公司签订关于第1513307号“”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许可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27日。浪漫公子公司与中誉公司两次签订关于第1513307号“”品牌产品的总经销协议,第一份经销协议的许可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第二份的许可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2015年6月1日,富朗尼奥公司与浪漫公子公司签订关于第7607162号“”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富朗尼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18-20包括附有“”商标的牛仔裤商品、商标标签等实物,一审法院已在一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质证。富朗尼奥公司于二审提交的产品皮带扣及皮带标签实物,附有“”商标、富朗尼奥公司监制、浪漫公子公司生产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关于第1513307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定富朗尼奥公司提交的其在2011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期间使用商标的证据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结合拉古纳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以及富朗尼奥公司的答辩意见,二审归纳争议焦点如下:1.拉古纳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标已获得授权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2.拉古纳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3.拉古纳公司以富朗尼奥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标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是否成立。4.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法恰当。


    关于拉古纳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标已获得授权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英国优人公司2014年1月1日授权拉古纳公司许可使用的是第5032080号“UN UNITED NUDE”商标,该商标中“UN”、“UNITED”、“NUDE”的字体均没有差异,不存在某部分字体突出的情形。但是,被告在实体商铺招牌、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是“ UNITED NUDE”标识,其中“”部分明显突出,与其他部分“UNITED NUDE”形成较大差异,上述“”部分与富朗尼奥公司的第7607162“”商标相同、与第1513307号“”商标相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拉古纳公司构成以改变显著特征的方式变造使用第503208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滥用注册商标而非正当行使专用权的行为,不能阻却拉古纳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此外,拉古纳公司还在经营中单独使用与富朗尼奥公司第7607162“”商标相同、第1513307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因此,拉古纳公司以其使用的商标已获得授权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至于英国优人公司对于“UN”标识是否享有版权,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拉古纳公司侵犯了富朗尼奥公司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拉古纳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准确,拉古纳公司主张的生产厂家信息与侵权商品的生产信息不一致,拉古纳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对于拉古纳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拉古纳公司以富朗尼奥公司未使用涉案商标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本意在于鼓励商标使用,防止恶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怠于使用商标造成商标资源浪费等行为。据此,“此前三年”的含义应当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但被诉侵权行为属于持续性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若被诉侵权人起诉时侵权行为已停止,则“此前三年”的含义应当是持续性侵权行为停止之日前三年;若被诉侵权人起诉时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则“此前三年”的含义应当是起诉之日前三年。本案中,拉古纳公司在实体店铺使用侵犯商标权的招牌以及销售侵权男鞋商品的时间始于2014年6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确认上述实体店铺已于本案2015年9月起诉前关闭,即拉古纳公司的该部分侵权行为自2014年6月持续至本案起诉前。而拉古纳公司在网店使用侵犯商标权的标识以及销售侵权女鞋商品的时间始于2014年8月,及至2016年3月30日一审法院庭审时,富朗尼奥公司当庭通过手机登陆的方式证明拉古纳公司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即本案有证据证明拉古纳公司的该部分侵权行为自2014年8月持续至2016年3月,且无证据证明拉古纳公司已经停止侵权。关于富朗尼奥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第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关于第1513307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证明在拉古纳公司侵权发生前,富朗尼奥公司在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使用过第1513307号“”注册商标;以上决定结合富朗尼奥公司与浪漫公子公司签订关于第1513307号“”商标的许可使用协议、浪漫公子公司与中誉公司签订的关于第1513307号“”品牌产品的总经销协议,足以证明富朗尼奥公司在2011年至今实际使用过第1513307号“”注册商标。第二,富朗尼奥公司的第7607162号“”商标于2013年11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根据2015年6月1日富朗尼奥公司与浪漫公子公司签订关于第7607162号“”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结合富朗尼奥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附有“”商标的牛仔裤商品、商标标签,以及在二审中提交的附有“”商标及“富朗尼奥公司监制、浪漫公子公司生产”内容的皮带扣及皮带标签等实物,足以证明富朗尼奥公司自2015年6月起至今实际使用过第7607162号“”商标。综上,富朗尼奥公司已证明了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第1513307号“”、第7607162号“”注册商标,故对于拉古纳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法恰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或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拉古纳公司在天猫商城开设网店的侵权产品销量、交易金额、侵权持续时间、以及其他侵权的情节,结合拉古纳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富朗尼奥公司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以及富朗尼奥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金额为550000元,合法恰当,并无畸高情形,本院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拉古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拉古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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