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驳回复审与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

时间:2018-07-06

    申请人对驳回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的驳回决定中的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申请,一旦该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人的国际商标即可顺利地指定中国。

    荷兰某啤酒饮料公司拥有国际注册JOPEN商标,该商标于2015年指定中国,于2016年被中国商标局驳回。驳回的理由是JOPEN商标与在先国家注册JOSEN商标近似,指定的商品/服务类似于在先国家注册JOSEN商标。

    申请人随即申请了复审,复审的理由包括:

    1)申请人的JOPEN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项目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JOPEN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一致,商标显著性得以增强;

    3)申请人的JOPEN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建立起商标与指定商品、商品与商品提供者之间的紧密联系,显著性增强;

    4)申请人就引证商标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旦成功,引证商标将不再阻碍JOPEN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至驳回复审案件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JOSEN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JOSEN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核准申请人的JOPEN商标指定使用

    短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申请人对驳回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的驳回决定中的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申请,一旦该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人的国际商标即可顺利地指定中国。在驳回复审案中,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的近似性大小通常是决定复审成功与否的关键。如果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的近似性很大,那么复审很可能失败,如果引证商标与复审商标的近似性不大,那么复审很可能成功。如果引证商标中有注册已满三年的,那么提起撤三申请很可能会增大复审成功的可能性,甚至直接使得复审成功。当您申请商标注册遇到近似商标阻挡注册时,若该引证的近似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建议您在复审的同时就该商标递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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