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295496号“佳霖南德”商标 准予注册决定书

时间:2018-08-07

    关于第19295496号“佳霖南德”商标准予注册决定书商标异字[2018]第0000034120号

    案例详情

    异议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佳霖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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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服务

    调味品; 酱油; 味精; 醋; 食用冰; 谷类制品; 食用淀粉; 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 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 家用嫩肉剂; 

    类似群

      3008;3012;3013;3015;3016;3018;3019;



    申请/注册号

    19295496

    申请日期

    2016年03月14日

    国际分类

    30

    申请人名称(中文)

    珠海佳霖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申请人地址(中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工业区珠海市厚普五金产品贸易行厂房的一、二楼

    申请人地址(英文)


    初审公告期号

    1536

    注册公告期号


    是否共有商标

    初审公告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注册公告日期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商标形式


    国际注册日期


    后期指定日期


    优先权日期


    代理/办理机构

    广州纵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商标状态图标

     

    LIVE/APPLICATION/Opposition Pending异议中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因第19295496号“佳霖南德”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现根据贵局下发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文号:2017异0000017193YYDB)作出答辩。我局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在答辩阶段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5)不构成近似,无论形态、读音、含义、以及设计理念方面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称答辩人对其“南德”品牌进行恶意抢注,欠缺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三、答辩人正当合法经营,并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引证商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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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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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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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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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证商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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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查明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佳霖南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 酱油; 味精; 醋; 食用冰; 谷类制品; 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8588号“南德NAND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抛光制剂、牙膏”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虽然类似,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汉字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差异较大,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评审决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

           第19295496号“佳霖南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十四万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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