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9年“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一律取消

时间:2019-01-21

    1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政府给企业背书,然后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不负主体责任,政府来负责任。所以,现在已经要求取消所有的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评比。在政府的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上只有黑榜,只要违规了,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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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我国《商标法》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著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与实践,经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国际层面得到延伸和推广,我国也在加入巴黎公约后引入了该概念,并将条约中的规定纳入了国内法。

     

    著名商标只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一个商标的荣誉称号。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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