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时间:2019-01-30

    驰名商标是一个成功企业的重要标志,同样也是一个企业向外界展示自身产品的最好标志。一个驰名商标的建立需要大量的资源和心血,是商标所有人呕心沥血培育经营起来的。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今天,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走向世界,参与竞争的重要砝码。所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显得格外的重要。

    驰名商标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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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这一概念,在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驰名商标是指能被相关的人所熟悉的注册商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原先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了,于是在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应运而生,其中就有规定:“本规定中的注册商标是指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并由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特征

    1.驰名商标应当是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2.驰名商标应当在某个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知名度

    3.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经过具有认定能力的机关认定

    4.驰名商标不以注册为驰名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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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次要的认定方式。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范围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范围就规定为中国境内。

    2.相关公众的“范围”及“知晓程度”界定

    我国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于相关公众的规定,总结来说就是消费者、经营者以及在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知晓程度”并没有进行任何界定,仅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有关于证明驰名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包括:公众对该商标是否熟悉,商标使用的时间长短,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商标的注册时长等。

    (三)我国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1.关于“知晓程度”的细化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中,对“知晓程度”的界定并没有相关的标准。

    2.关于商标使用时间和宣传工作的讨论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时,要将因炒作而为公众所熟知和商标使用时间联系起来,再对该商标是否达到驰名进行判断。

    3.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认定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转变由司法认定为主,行政认定为辅。这符合国际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趋势。

     

    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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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理论

    1.混淆理论

    混淆理论在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中是最基础的。

    2.联想理论

    著名的商标让消费者产生的联想不仅仅只是产品,还包括一种文化,一种信仰。

    3.淡化理论

    驰名商标的淡化即是指在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下,将与驰名商标类似或者相似的图形、文字等运用在与驰名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不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从而导致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显著性大大下降,对商标的识别性也低于之前。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1.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一样可以适用;当两者的保护发生矛盾时,优先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2.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通过了我国的商标认定机关对商标进行认定之后,商标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不受法律保护。

     

    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意见

    (一)完善我国的反淡化制度

    首先,应当在理论制度上予以完善,在《商标法》中将“反淡化”落实到实处。其次,驰名商标的淡化采取只要构成淡化不管是否造成实质损害就应当认为是商标淡化的做法,即当存在淡化可能性时即应当认为是淡化。

    (二)加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关于商标的民事案件审判或者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商标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法院对商标进行驰名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可以对该未注册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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