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时间:2019-02-15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刑法条文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罪名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包括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也包括其他未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人,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需注意,本罪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为目的。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这里“注册商标”,通常是指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关于注册的服务商标能否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学理界和实务罪存在不同的意见。肯定说认为,在同一种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也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否定说则认为,我国《刑法》第213条明确规定,注册商品商标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对象,已经明确将服务商标排除在外。目前上裁判文书网,没有查询到将服务商标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客体的案例。但笔者持肯定说,认为从与国际接轨出发,将服务商标纳入刑法规制是保护商标权刑事立法的必然。

     

    同时,这里侵犯的应是他人已注册的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期满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
    (1)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3)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

     

    其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就是行为人在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没有征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本罪应当严格和商标许可发生的纠纷相区分:如果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不成立犯罪;即使行为人没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也不成立犯罪。

     

    这里必须同时具备“同一种商品”和“相同的商标”两个条件: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2)“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即:一类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以及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上完全相同;另一类是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即假冒的注册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如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等情形。

     

    这里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最后,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司法解释对其认定进行了规定。

     

     

    三、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 2010 ] 23号)第六十九条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之前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 19号)第15条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7 ] 6号)又规定,执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所以,本第九十条规定: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三)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 19号)第一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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