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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ht.cn时间:2020-08-11
关于第351587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889号
申请人:保时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74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90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030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图形细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自行车传动齿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