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5661753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老人头尚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海南鼎信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61753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53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咖啡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百度截图为主要证据,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如下: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房屋租赁协议书;
3、食品流通许可证;
4、开户许可证;
5、机构信用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证明;
8、部分采购收货单;
9、税收完税证明;
10、标有复审商标的店铺照片及店内产品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浙江高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2014年12月15日经我局核准浙江高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变更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7日经我局核准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0类咖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以证明其许可关系成立。证据2、3、4、5、6、9中的房屋租赁协议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据并非面向消费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7中的证明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商品。证据8中的采购单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10属于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时间。另,申请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网页截图亦未涉及复审商标在“咖啡”商品上的使用。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咖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咖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