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时间:2017-01-12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需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


               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