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756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85号 - 申请人: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75666号“云企魔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85号

       

      申请人: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圣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5666号“云企魔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05791号“云汇魔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54119号“云上魔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83676号“云汇魔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90031号“云汇魔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906716号“云控魔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另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的事实亦说明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基本介绍、获奖情况、产品介绍、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所有人发布的消息、官网截图、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介绍、引证商标五所有人的介绍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云企魔盒”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云汇魔盒”、引证商标二“云上魔盒”及引证商标五“云控魔盒”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导航仪器、遥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