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矢口识产权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18-01-13

    地理标志是用来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国、某地区或某地的产品标志。由于地理条件的不同,世界上不同的地区适于不同的作物生长,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文化底蕴。因而,同样一种产品来自不同的地区,则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和不同的信誉。如来自杭州西湖的龙井茶与其他地区的茶叶在质量和信誉方面就不同;同样是瓷器,而由我国景德镇地区制造的瓷器就享有盛誉。类似的情况还有法国的葡萄酒、瑞士的手表等等。由于地理标志对于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该协议第 22 条规定:

    (1)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

    (2)在地理标志方面,成员应提供法律措施以使利害关系人阻止下列行为:(a)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b)不论以任何使用方式,如依照巴黎公约 1967 年文本第 10 条之 2,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与贸易有关的矢口识产权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是什么?

    (3)如果某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于是在该商标中使用该标志来标示商品,在该成员地域内即具有误导公众不去认明真正来源地的性质,则如果立法允许,该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依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4)如果某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亦应适用《商标法》第 16 条和以上三款”。该协议对于已经使用的地理标志作了例外规定,“如果某成员之国民或居民已连续在该成员地域内,于相同或有关的葡萄酒或白酒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另一成员用于标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同时,其于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使用至少 10 年,或在该日前系善意使用,则本节之任何规定均不应要求该成员制止其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如果在某成员适用下文第六部分规定之前或在有关地理标志于来源国获得保护之前,某商标已善意申请或获得注册,或已通过善意使用获商标权,则本节措施的实施不得因该商标与某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而损害该商标注册的利益或效力,或损害该商标的使用权”。“如果某成员在其地域内的商品或服务上以惯用的通常语文作为通常名称使用时,与其他成员地理标志相同,则本节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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