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第35类零售服务商标注册、保护现状及应对措施

时间:2018-04-23

    零售服务注册商标问题一直困绕着业内相关人士,不仅是长期以来《商标分类表》中没有与零售服务对应的服务项目类别,甚至明确否认零售服务可注册性。听起来似乎不可思忆,包罗万象的《商标分类表》竟然没有广泛存在的零售服务,令很多人震惊不已。

     

    由于零售服务大量、客观、长存存在的事实,实务中一般选择《商标分类表》中与零售服务最接近的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进行注册。但零售服务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之后,权利人提供的使用在零售服务过程中的证据往往不能被认定为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使用,进而遭到撤销,最近基于这种原因被撤销的商标数量较多,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可能性问题亦随着案例而已经引起更多的关注,加之国际上对该问题的态度已经趋于明确、对于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可能性问题已经到了表态的时候。


    本文从原因到措施分析现行司法实践对零售服务商标注册问题的态度,展示矛盾点,同时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发展变化以及国际上诸多国家和地区零售服务商标注册有关做法,为中国零售业注册商标可注册性提供依据。

    分享第35类零售服务商标注册、保护现状及应对措施

    一、35类商标注册和保护现状

     

    (一)零售服务业均会选择35类的“替他人推销”进行商标注册

     

    一是从事零售服务的企业或个人均会选择将商标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对这些商标的审查并无任何不同,如无法律上的禁止注册或在先相同近似商标,这些商标均会被核准注册。物美、新华书店、永辉YH、沃尔玛、苏宁等、宜家家居、集洋百货、龙港百货等大量商标均注册在“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其中的许多商标历史悠久被认定过驰名商标。

    另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否认零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店招牌、开业庆典或、促销活动照片或相关资料等为“商标使用证据”。一个从事零售服务的公司申请将其商标注册在35类有关服务上,若干年后这个公司可能得到商标被撤销的结果,而这个公司无法提供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证据。

     

    二、认可替他人推销属于35类服务的司法实践

     

    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全国各地多处法院均作出过相关判,认为商场或超市的使用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在35类“推销替他人的使用”上的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在零售服务上的商标进行保护。在商标行政诉讼领域,北京高院也并非绝对否认零售服务属于35类“推销替他人”。

    民事案件里各地法院对零售服务商标给予保护是确定的。而授权确权司法行政部门对于零售服务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态度存在矛盾。

     

    纵然零售服务相对其他服务来说,范围广泛且形式多样的零售业是一个新的类别,在商标注册以及保护实践中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完善,但是这些不应成为阻碍零售服务正常注册的理由。

     

    零售业蓬勃发展与新技术紧密结合,零售行业的竞争可谓日趋激烈。新的品牌不断产生,未来的知名商标正在申请,而现有知名零售品牌亦随时面临挑战。现行的商标确权授权实践严重阻碍零售业的发展。

     

    我国的商标管理机关应当顺应客观实际以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作法,明确肯定零售服务商标可注册性,以便使得商标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积极作用得到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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