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时间:2018-02-02

    《商标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1983 年 8 月 11 日正式成立,它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裁决权。 

      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与商标局平行的独立机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任命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 15 至 17 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熟悉商标法律;(2)从事商标评审工作满 3 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 5 年的;(3)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务员。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为: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事项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商标评审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用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体现了我国采用审查与评审相结合的商标专用权确认制度,对于保障按照法律审查、注册的商标,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和监督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的申请,有权对商标专用权作出予以确认或撤销的裁决。裁决是裁定和决定的统称。前者是对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商标争执的处理方式;后者是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不当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等的处理决定而申请商标评审事宜的处理方式。 

    根据《商标法》第 2 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第 2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1)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 32 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 33 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 41 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4)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 41 条第 1 款、第 44 条、第 45 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 49 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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