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时间:2018-02-06

    《商标法》第 50 条规定了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商标法》还规定了对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亦可提起行政诉讼。本处对此予以一体说明。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请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商标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有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行政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4)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6)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7)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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