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本账”商标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时间:2018-02-07

    “两本账”商标是我国商标管理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具体指:同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由工业企业和外贸进口企业两家分别享有,其中工业企业只能在国内销售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但不得用于外销出口;外贸进出口企业只能向国外出口带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但不得用于国内销售。如果工业企业要用于对外出口,或者外贸进出口企业要用于内销,必须取得对方许可同意。严格讲,这样的注册商标按《商标法》规定是不应当允许存在的,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曾发布了几个通知和会议纪要。

    “两本账”商标如何判定商标侵权?

    其主要精神如下: 

    1.1966 年 11 月以前注册的商标,谁注册在先,该商标归谁所有。至于 1966 年 11 月以后,他人又再次注册的,按照这一条的规定,商标所有权亦应归在先注册的一方所有。 

    2.在 1966 年 11 月至 1979 年 10 月期间注册的商标,谁先使用归谁所有,使用在后的,不再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有效地使用在商品上,其证据可以是商品销售单、发货票、印刷商标凭证、商品广告、交易会或订货会的样品等。有关证据应是原件,有异议的证据,应经过公证。 

    3.注册商标曾经由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申请转让注册并经核准的,该商标归受让人所有,如当时未经原注册人同意,只由受让人或某个组织单方面将该商标办成转让的,均视为无效,商标仍归原注册人所有。关于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依法转让,应分别为:商标注册人同意转让注册商标,与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核准的,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商标注册人仅同意另一方将商标到国外办理注册,而对方却在国内办理注册的,商标权仅归原注册人所有;商标注册人仅同意将出口商品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归原注册人所有;未经商标注册人(如商标使用人或商标注册人的上级单位)同意办理转让手续的,商标转让无效,商标权归原注册人所有;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来一并转让的,转让无效,商标权归原注册人所有。 

    4.工贸双方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一方多年来确实未使用,或基本不使用,或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很差的,应放弃该商标,将商标归属于多年来一直使用的,或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一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工贸双方商标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的认识,存在明显差距的,须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工贸企业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大局出发,将商标权归属多年来一直使用该商标,且经济效益显著的一方。 

    5.本着既兼顾工贸双方的利益,又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搞“一刀切”的精神,对“两本账”商标可以实行“商标分割”、“商品分割”的意见。 

    “商标分割”: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若文字和图形没有必然的联系,经工贸双方协商,商标可以分割,一方享有图形商标权,一方享有文字商标权;由中外文组成的商标,如外文有多种含义的,经双方协商,中、外文商标可分割,分别享有中、外文商标权。对商标实行分割的,须换发商标注册证。 

    “商品分割”:工贸双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一方为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另一方为大类或多种商品,经双方协商,在不发生权利冲突的前提下,商品可以分割。商品分割后,商品多的一方须办理变更手续,即缩小商品范围。 

    6.在确定某一商标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将其在国内外注册,的相同商标一并转让,不能因国内注册商标转让导致国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丧失(个别不再用于出口商品的商标除外)。在执行这一条时,对商标权归属工业企业方的,应分两种情况:对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方,国内商标权归属其后,应一并受让国外商标权;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方,商标权归属其后,应长期许可外贸方使用该商标,或向外贸方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用于出口,以免丧失国外商标权益或造成经济损失。 

    7.商标归由一方所有后,应允许另一方继续使用 2 年,作为过渡;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共同使用商标的期限,但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这一条应理解为,享有商标权的一方至少应允许另一方在两年内无偿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另一方自愿缩短使用期限的,可以自行协商。 

    8.外贸企业拥有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只能用于安排出口货源、经销出口商品时使用,不得用于内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许可他人在内销商品上使用;工业企业拥有内销商品商标专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出口商品。 

    9.外贸企业需要将出口商品转内销,或工业企业需要将内销商品转外销时,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若一方未经对方许可,超越自己商品专用权范围使用商标的,属于侵犯对方商标专用权行为,应比照《商标法》第 53 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10.解决“两本账”商标时,要注重协商。工贸双方自行协商,就商标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受上述原则限制。若经双方协商,按文件原则应享有商标权的一方自愿放弃权利的,或将国外注册商标转让的,可以有偿转让,但转让费不能漫天要价。对漫天要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解。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两本账”商标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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