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销售者可以免除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时间:2018-02-08

    在什么情况下销售者可以免除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 56 条第 3 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本款应注意以下几点: 

    1.销售者免除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 

    (2)行为人能够证明他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所谓合法取得,是指行为

    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该商品,行为人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商业发票等证明合法取得产品。说明提供者,是指说明提供该商品的个人或者企业的情况,并不一定要求能够确定提供者的正式身份。 

    上述两个条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即可推定行为人实际知道该商品可能为侵权商品。 

    2.《商标法》第 56 条第 3 款所定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但该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行为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就是,其属于善意侵权,但本行为不免除商标侵权的其他责任。善意侵权人被发现后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不停止而继续销售则应属于故意侵权,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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