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证据保全?

时间:2018-02-09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依据,更是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处理商标纠纷的关键所在。如果证据发生了不可逆转性的毁损、灭失,则不仅当事人无法履行举证责任,而且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和确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则无法正确地处理案件纠纷。证据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

    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证据保全?

    《商标法》第 58 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商标法》第 58 条与《商标法》第 57 条关于商标注册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同属于商标专用权的临时保护措施。在《商标法》本次修改过程中,曾经把《商标法》第 58 条与第 57 条合在一起规定,后来考虑到财产保全制度和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分别独立的程序,出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最后把上述内容分别规定。

    但是,两条规定形成的原因基本上是相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74 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规定与其他国家立法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规定相比,主要的差别在于,没有明确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标法》第 58 条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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