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提出商标证据保全申请?

时间:2018-02-09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也就是说,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谁有权提出商标证据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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