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时间:2018-02-11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它是黎公约成员国为了简化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的注册申请手续而缔结的,故其内容大都是程序性规定。《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马德里协定》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商标的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规定的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按协定的规定,成员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商标注册后,该商品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并提交使用法文的注册申请文件,交付一次申请费。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成员国。被要求保护的成员国接到国际局的通知后,有权在 1 年内对是否予以保护作出决定。如果在 1 年内没有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在该国注册的声明,即视为商标已经由该国核准注册。协定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在其所属国注册,然后由所属国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这里的所属国是指申请人所在国或在其领域内有真实有效住所或营业所的成员国。 

    2.国际注册的效力 

    国际注册的效力包括领土效力和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所谓领土效力是指商标的国际注册在哪些国家有效。关于这一问题,《马德里协定》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国际注册只能在其专门要求保护的国家生效。也就是说申请人在通过其原属国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国际注册时,必须提出申请保护其商标的国家,再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有关国家,在有关国家未作出驳回声明时,该商标才能在该国获得保护。 

    3.国际注册的申请及其审查   

    国际注册申请必须由申请人通过原属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向国际局递交。申请表由国际局免费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原属国主管机关注明日期并签字送出。 

    国际注册申请必须按《协定实施细则》第 8 条写明如下内容:申请人名称、地址、工商营业所或住所、代理人、在原属国的申请日期、必要的申请人的声明、黑白或彩色商标的复制件、商标的种类、请求保护的国家、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声明等等,并附有复制件和照片。

    在交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按规定预交国际注册费。 

    国际注册的审查包括原属国的审查和国际局的审查。原属国的审查主要是保证申请注册商标在国家注册,并保证申请人有权申请国际注册。 

    国际局的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协定及其细则的要求。如果申请不符合协定和细则的要求,将延缓注册并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如果是缴纳基本注册费和其他费用问题,应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申请手续。 

    4.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在国际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20 年,并可续展。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 5 年时,该注册即与原属国在先注册的国家商标相独立。 

    国际注册可以自上一期届满起以 20 年为一期续展,保护期满前 6 个月,国际局应提醒商标注册人和其代理人确切的届满日期。缴纳了规定的附加费的,应给予国际注册续展 6 个月的宽展期。 

    5.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 

    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转让给国际注册所有人本国以外的缔约国国民的,转让方国家主管机关应将该转让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应该将该转让登记,通知其他主管机关,并在刊物上公告。转让在国际注册起 5 年内进行的,国际局应征得新所有人所属国主管机关同意,如可能,并应公告该商标在新所有人所属国家的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如果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转让给无权申请国际商标的人的,国际局不予登记。 

    由于所有人所属国拒绝同意,或因转让给一个无权申请国际注册的而不能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的,原所有人本国主管机关有权要求国际局在其注册簿上注销该商标。 

    国际局收到仅就部分注册商品或服务转让国际商标的通知时,应将之在注册簿中登记。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部分与转让人保留部分商品和服务相类似的,各缔约国均有权拒绝承认该转让的效力。 

    6.驳回保护 

    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申请人可以申请延伸至协定成员国的其他国家(即“领上延伸”申请),但应在国际注册申请中特别注明。驳回保护是指国际注册申请中指定保护的国家依其本国法律对申请保护的商标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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