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用权、维权时限整理

时间:2018-06-27

    无效


    1、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转让、许可

    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情形之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

    2、专利权人对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专利转让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4、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请求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5、关于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争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著录变更


    1、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

    2、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交请求。


    维权


    1、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该措施。

    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两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其他维权


    1、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定外,原单位具有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主要指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归属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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