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初步审查

时间:2018-06-28

    什么是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于1883年签订缔结的《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成员国国民就其发明创造或商标标识在其本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后,在其他成员国申请获得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权。因此,优先权原则也在各国专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成为在先申请,后续提出的专利申请成为在后申请。

      优先权的效力是巨大的,因为在我国专利制度中,专利局以优先权日(在先申请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使他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相同主题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具备专利性。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日之后、在后申请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与第一次申请主题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不论是申请人自己所为还是第三人所为,都不损害后来提出并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也不会给第三人带来任何权利。在后申请公布、提出实质审查期限等方面被视为自优先权日起算。此外,申请人可以利用优先权在符合单一性的条件下将若干在先申请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请中提出;申请人可以在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互相转换。

      在我国的专利制度中,优先权大致分为两类: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要求外国优先权和要求本国优先权,两者在专利申请中的手续也有所不同。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手续是什么?              

    (一)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和专利申请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先申请应当满足要求。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此外,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或者是与之相当的其他申请,包括依照成员国纸件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提出的申请,例如PCT申请,而与在先申请随后的法律效力无关。

      2.外国优先权的期限应当满足要求。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在首次申请之日(不含申请日当日)起12个月内提出在后申请,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在首次申请之日(不含申请日当日)起6个月内提出在后申请。若期限届满日为节假日或者周末,可以顺延到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例如,优先权日是2016年8月19日,期限届满日是2017年8月19日,但这一日是周六,因此,该届满日顺延到2017年8月21日。在先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需要注意的是,同日优先权(优先权日与在后申请日是同一天)的情况是不允许的,该在后申请也不能享有优先权。

      3.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主题应与在先申请主题相同,且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应当是针对相同主题的首次申请。 

    (二)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18栏中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如下图所示。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规范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申请号。申请人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依次按照顺序填写。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且不予恢复。

      例如,申请人在声明中填写了其中一项或两项内容,可以办理补正手续,若三项均未填写,事后不允许恢复优先权。

      原受理机构名称一栏可以填写原受理国家/地区名称或国别代码,在先申请是PCT国际申请的,其原受理机构名称处可以填写为相应的受理局,或国际局(IB)。

      在先申请号一栏应当填写完整的申请号,中间不应有空格或其他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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