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 | 一张照片,判赔1500元

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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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繁荣发展,企业或个人在网站、宣传册、博客、微博、微信等平台都会使用摄影作品,但实际上,部分使用的摄影作品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同意,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得摄影作品侵权行为较为普遍和泛滥。

     

    近日,法院就一审审结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是大型房地产专著《深圳名宅》12册的作者。《深圳名宅》系原告历时两年多拍摄深圳知名楼盘摄影作品为主的房地产专著。每幅摄影作品都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在房地产界、建筑及景观设计界都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被告既未经原告许可,又未支付报酬,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1幅摄影作品。微信公众号的传播,该幅摄影作品对被告的业务推广起到不小的作用。故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深圳名宅》图书标明编著、摄影为张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张某对该书的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将被告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出现的涉案被诉侵权图片与原告张某主张权利的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在图片内容、拍摄角度、构图元素和布局等方面均一致,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以认定为同一作品。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抗辩,因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张某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图片用途、权利图片的创作价值、知名度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500元。

     

    法官寄语:

    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产品设计图等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享有著作权。近年来,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高发,要避免著作权侵权官司找上门,一定要注意:一是在使用他人作品前要获得授权,购买摄影作品只需要数百元,一旦侵权,赔偿额动辄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可谓因小失大;二是要加强自我创新,多使用自己拍摄的照片,从源头上杜绝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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