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专利起纠纷,监管部门巧调解!

时间:2018-11-07

      “有家网店正在卖冒用我公司专利的产品,我电话联系过网店的店主,但无法找到店主当面协商。”20177月,上海某玩具厂的负责人沈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沈先生说,他工厂生产的一款“一种能遮眼发声吐舌头的玩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过专利,并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该产品是他们工厂的主推产品,但他最近在网上发现一家注册地址在义乌市上溪镇的网店也在销售类似产品,产品外观与其工厂生产的产品一模一样,但产品品质明显比自己的差,影响其产品的口碑和形象,因此特意跑到义乌来维权。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上溪所执法人员通过网店的注册信息找到该网店负责人的联系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于是,执法人员又联系了与该网店同幢楼的某玩具厂老板郭某了解情况,郭某告诉执法人员这家网店前几天已经搬走了。

      执法人员试探性地问了一句:“那你们厂有生产过‘遮眼吐舌头发声公仔’吗?”“有啊,我们现在就在生产这种玩具,之前那家网店就是从我们厂进的货。”郭某说。

      没找到网店店主,竟然直接找到了生产源头,执法人员立即把沈先生投诉的情况告诉了郭某,同郭某约定时间与沈先生进行当面协商。

      得知自己生产的玩具侵犯了沈先生的专利权,郭某非常惊讶:“这个玩具当初是我一个朋友去日本旅游时购买来的,他觉得既新鲜又好玩,市场前景肯定不错,就建议我生产。”郭某觉得既然是国外的产品,不一定在国内注册过专利,自己生产了也不会构成侵权,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他开始生产这种玩具。同时,他还提交了这种玩具外观专利的申请,已经收到外观专利受理通知书,但尚未取得外观专利证书。

      沈先生出示了该玩偶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显示专利申请日期是2016年,授权公告日是2017613日。沈先生说他们生产的玩偶玩具,几年前就开始销往日本,郭某朋友在日本购买的玩偶很有可能就是他的产品。

      执法人员将《专利权》关于专利保护和侵权的有关条款详细告知了郭某,郭某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表示愿意与投诉人协商相关后续处置问题。

      据郭某介绍,他的工厂生产并销售了一批仿冒投诉人专利的玩偶,现在厂里还有1.2万个仿冒沈先生专利的玩偶成品,还有数量较多的玩偶半成品。沈先生表示,郭某以前生产销售仿冒其专利的产品,他不予追究,但是现在厂里的玩偶半成品和成品必须销毁。但是,郭某计算成本后,提出销毁的损失太大,双方一时僵持不下。

      执法人员提出,郭某将玩偶半成品销毁,玩偶成品在向沈先生支付专利使用费之后,可以销售剩余成品,对此提议沈先生和郭某都表示愿意接受。但是,双方又在专利使用费上产生了争执。“既然你已经承认了你的侵权行为,沈先生已经既往不咎,这样的调解结果已经把你的损失降到最低,如果沈先生去法院起诉你,败诉的后果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将直接影响你的信用。”执法人员在耐心劝解郭某后又跟沈先生沟通,“郭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且愿意接受调解,大家各退一步,说不定将来还会有合作的机会。”

      最后,郭某和沈先生终于协商达成一致,成功签署调解协议,郭某承诺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玩偶半成品,并向沈先生支付专利使用费1万元,郭某厂里的1.2万个玩偶成品可以销售,但仅限于线下销售。

      就在调解结束前,执法人员也联系上了销售玩偶的网店店主,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店主也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近年来,随着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的快速增长,专利侵权和专利投诉也呈上涨趋势。市场监管部门介绍,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获得授权的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如发生专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专利权人可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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