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拍杆专利起纠纷,手机店老板侵权赔偿7000元!

时间:2018-11-08

    101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正介绍这种自拍杆的特征。

      一根自拍杆,让来自怀化的手机店老板李先生惹上了官司。其销售的自拍杆被指侵犯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

      从2016年起,源德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大量专利侵权诉讼,且在绝大多数的诉讼中胜诉。

      潇湘晨报长沙讯  “一个月白干了。1010日上午,经营一家手机店的李先生从怀化赶到长沙。因为一根折叠自拍杆,他坐上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经过法院组织调解,李先生与原告源德盛公司达成和解,赔偿对方7000元。“我是真的不知道侵权,自拍杆一般是作为卖手机的赠品。”李先生叹了口气,“拖久了我也折腾不起,希望更多的人以此为鉴。”

      在成为被告之前,李先生怎么也想不到,日常随产品附赠的那根自拍杆,会让他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原告源德盛公司的起诉书显示,原告于20149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该装置针对现有自拍装置收纳、使用需要临时拆分、组装,不便携带等缺点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市场上的相同产品出现导致原告销量下降。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我们的设计运用在自拍杆上,改变了原来的摄影角度,和摄影的范围。涉案产品仿冒了原告的专利,第一采用了伸缩杆的形态,这一设计满足了使用者从不同距离拍照的需求,第二采用了手机夹持装置,这一设计可以在拍照时形成不同的拍照角度,获取更好的视觉效果,第三个设计,将伸缩杆回收之后可以将夹持装置扣到伸缩杆上,形成便携式的状态方便携带。”原告的代理律师傅巍巍拿着从李先生店内购买的自拍杆,逐一解释。

      “应该先通知我们一声。”李先生说,自拍杆是手机店向手机厂商进货时,厂商搭配赠送的礼品,一般是向买家赠送,有人买也会卖。

      当天原告方来店里花费230元购买了充电宝和自拍杆,自拍杆的售价不超过25元。“我不知道他们有专利,之前他们也没有通知我。”李先生反复强调,“当时我是真不知道。”

      编者了解到,李先生销售的自拍杆和原告源德盛公司所生产的自拍杆在售价上差别悬殊,李先生销售的自拍杆一般进货价为5元左右,售价在20元左右,但李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进货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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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老板因侵权被判赔8000

      与李先生一样,当天下午,侯女士也因为销售自拍杆被起诉至长沙中院,索赔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共计2万余元。因为不同意调解,长沙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处侯女士赔偿原告8000元。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系“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权依法应予以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虽辩称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未举证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全国发起专利侵权诉讼

      从2016年开始,源德盛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源德盛”和“专利”作为关键词搜索,发现1756项查询结果,其中一审案件有1572项,基本上集中在2017年和2018年。源德盛公司在绝大多数的诉讼中胜诉。

      据不完全统计,长沙中院共审理源德盛公司起诉的案件共计390余件,在2017年有80多件,2018年截至目前共300余件,一般针对个体工商户。

      作为有效抗辩手段,多地请求人多次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目前多达17次无效宣告请求均被驳回,确认源德盛公司仍为该项专利权利人。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应该规范经营,要注意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注意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主要保留与供应商的合同、进货单据,要有印章和产品明细。

      他表示,专利的属性,决定了一般经营者很难知晓商品是否侵权。经营者在不知情,又能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的情况下,只要停止侵权,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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