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胎儿基因组测序计算机系统专利”无效决定被撤销

时间:2018-12-17

    根据近日最新消息,不久前,香港中文大学申请的发明专利——胎儿基因组测序计算机系统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无效。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撤销该无效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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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文大学申请注册的一种名为“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的发明专利,旨在提供一种确定从孕妇获得的生物样品中是否存在核酸序列失衡(如染色体失衡)的计算机系统。

     

    简单来说,正常人有23对染色体,如果人体细胞中个别染色体的数量增多或减少引起染色体数目异常,就会形成染色体非整倍性。

     

    那么,如果染色体呈非整倍性会怎么样呢?

     

    最常见的非整倍性是唐氏综合征(先天愚症)。

    网友:这项发明听起来这么“牛”,可以申请为专利吗?国家知识产权局:NO!专利复审委:NO!

     

    专利复审委说“NO”的理由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对象,以获得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是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本申请实质上请求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步骤,属于方法的范畴,所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授权要求。

     

    相关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2.《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4.3 节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香港中文大学不服上述决定,认为本申请是一种计算机系统,不是一种方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如果该权利要求的类型属于产品权利要求,则不属于前述规定排除的客体。

     

    本案中,就权利要求的类型而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为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的功能模块构架,属于产品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并未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予授权的情形。被诉决定对此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原告的部分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专利权,如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而且取得专利权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不是每个发明都能授予专利权。从人道主义和社会伦理的角度考虑,我国《专利法》第25条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权的授予范围之外。但是出于对医疗技术进步与人类健康的考量,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药物等,是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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