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98875号“京 京少儿美术Children's
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70号
申请人:高碑店市雷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8875号“京 京少儿美术Children's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78484号“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38673号“京 京事指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家教服务等服务项目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标识“京”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京”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