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28736号“美家优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02号
申请人:北京美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诚广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28736号“美家优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08257号“美家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文字含义、读音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在先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首次发布美家优享小程序网页摘录、美家优享在APP上的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文章摘录、科学中国网报道、济南时报报道、东方财富网等众多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存有差异,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