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097371号“赵先生古法热干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658号
申请人:赵奎
委托代理人:郑州尚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97371号“赵先生古法热干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17272号“赵先生 简餐轻食 Mr Z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55896号“赵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98879号“赵先生简餐轻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55895号“赵先生一碗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214230号“赵先生鸡公虾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