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尚壹口 韩式炸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560011号“尚壹口 韩式炸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51号

       

      申请人:李圣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60011号“尚壹口 韩式炸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69741号“尚伊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文字部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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