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小尚XIAOSH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19578174号“小尚XIAOSH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0547号

       

      申请人:宁晋县友乐电动自行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天翼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0日对第19578174号“小尚XIAOSH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大量囤积商标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所获荣誉证据、媒体报道证据等。
      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原创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0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于2017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于2019年04月0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原创力有限公司名下现申请注册共371件商标,其中包括“格米高GELMIICAL”、“劳力士”、“纽百奥NBOURCNIS”、“派能达PAINENGDA”、“趣风塘”、“味乐福WEILEFU”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原创力有限公司先后在多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格米高GELMIICAL”、“劳力士”、“纽百奥NBOURCNIS”、“派能达PAINENGDA”、“趣风塘”、“味乐福WEILEFU”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原创力有限公司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将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似的商标进行注册,其行为难谓巧合,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此种行为不仅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所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亦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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