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英伟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128768号“英伟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968号

       

      申请人:维蒂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28768号“英伟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90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文网站内容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呼叫相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电动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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