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茗颜茶 MINGY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73028号“茗颜茶 MING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673号

       

      申请人:欧阳志豪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3028号“茗颜茶 MI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64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332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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