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是否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

时间:2012-09-13

            尽管很多人都会认为商标注册成功之后不是会有收特别的保护吗?一般的注册成功之后得商标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还是有区别的。事实上,保护是有的,但是这个跟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比还是有区别。国家工商局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很显然,注册商标是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进行保护的。“花花公子”商标在皮鞋类商品上已经注册,因此,原文提出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处罚的观点是错误的。

      国家之所以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立法已相当完备的情况下,还推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保护制度,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相对较窄,除驰名商标外,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对未申请为注册商标,但在市场中已有一定声誉并具有独特性的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不能保护。可以说,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保护制度是宽保护,但也是弱保护—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的商品是知名的,且相关名称、包装、装潢是自己独有的,国家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设定的罚款幅度也低于商标侵权行为。之所以不将注册商标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强保护,其保护力度要大于前者,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无需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查处,否则浪费法律资源。

      其实,根据《反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一样,都属于市场交易中欺骗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市场混淆、误认,是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征。不过,例如当事人在标价签上和现场促销时使用了“花花公子”字样,但其实销售的产品并非正品“花花公子”的商品而是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是“花花公子”牌皮鞋,同时也构成了《反法》第九条所禁止的以其他方法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该行为造成的是消费者对皮鞋商标的误认,其实质是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按照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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