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in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3

     

    关于第10916858号“plein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6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久初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16858号“plein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9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08月02日至2018年08月0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环球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复印件):
      1、商标许可使用证据
      2、吊牌等实物证据
      3、实物图片
      4、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5、温州商报及广告费发票
      我局于2019年11月14日将上述证据发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于2013年08月21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08月02日至2018年08月01日期间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合同发票证据结合证据1及其余全部在案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服装”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裤子、成品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2015年08月02日至2018年08月01日期间在“服装、婚纱、裤子、成品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三年期限内在除“服装、婚纱、裤子、成品衣”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婚纱、裤子、成品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1月16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