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24486号“FANS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24486号“FANS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269号

       

      申请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4486号“FANS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知名商标及商号“范斯”对应的拼音,经过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与“范斯”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27115号“范斯F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425360号“凡斯F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14676号“帆似f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167514号“泛司F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航标四)、第35832527号“繁丝Fan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是对申请人“FANSI”商标的抄袭、模仿,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9991号“Fans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105816号“芳霓仕Fani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七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介绍、销售发票、引证商标一至七状态信息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其无效,现处于诉讼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五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维持其在服装、内衣、童装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现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毛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FANSI”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ansi”、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ANSI”文字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部分之一“Fanisi”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七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16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