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具有显著性的颜色组合商标?

时间:2017-12-25

    说到“妮维雅蓝”你脑袋中蹦出的一定是这种似有似无的深蓝色色块。如果你并不知道妮维雅是什么,在国内我们最熟悉的莫过于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红罐之争”了。红罐之争持续了5年,于今年(2017年)5月终于落下帷幕,二者坚持称自己才是红罐包装的最初设计者。

      “舒利迭”吸入剂是一种缓解/治疗哮喘的药物。不过鲜为人知的就是,因为该药品包装上一件颜色组合商标,葛兰素集团有限公司便展开了一场长达8年的商标权属之争。来和华唯商标转让网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据了解葛兰素公司于200774日提出了注册该系商标。(第6146973号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吸入器商品上;葛兰素公司在诉争商标的“商标种类”中选择的内容为“颜色”,在“商标说明”中注明诉争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

     如何认定具有显著性的颜色组合商标?

      200968日商评委认为,该诉争商标作为颜色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予以驳回。葛兰素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于2009630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不具有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且葛兰素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

     

      葛兰素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随后便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葛兰素公司的诉讼请求。葛兰素公司不服继而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决定,并且判令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重新作出审查的决定。

     

      在此案中葛兰素公司因颜色商标多次被商评委以及法院所驳回,这不得不令人深思:颜色商标的该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

     

      首先就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如果仅仅指的是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的颜色,就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则颜色就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了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该标准应该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一致,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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