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男子制造"五粮液"手提袋获刑

时间:2018-01-11

    111日为赚取0.15/个的加工费,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与他人进行分工合作,擅自制造了“五粮液”的手提袋20余万个。于111日由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的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侵犯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且予以处罚金六万元。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男子制造"五粮液"手提袋获刑

      刘某本来是广州市番禺区一名负责裁剪手提袋的小作坊业主。2015年由他人介绍刘某接了一单业务,主要是负责生产“五粮液”的手提袋。

     

      由于刘某本人没有烫印设备就只能简单地裁剪无纺布,因此刘某又给刘某介绍了同乡负责烫印“五粮液”的商标标识。此后还利用他人提供的无纺布和“五粮液”商标标识及“五粮液”手提袋样品,刘某负责按照手提袋的样品进行裁剪无纺布,刘某盆负责把“五粮液”商标标识烫印在无纺布上两人分工合作,先后非法制造了“五粮液”手提袋三个品种共计20万余个,两人分别获利2万余元。

     

      筠连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刘某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非法制造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遂后便依法向筠连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鉴于刘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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