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22
在日用品的领域内引起了广泛重视,好事多磨经历过5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日前有了终究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最终审判决定:广东省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汕头康王”)胜诉,“汕头康王”被确定为国内日化三类(即牙膏、洗发水等)“康王”商标的合法持有者。
北京高院查明,1995年4月7日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简称康丽雅公司)经过核准便获得了“康王”商标,后自1998年起就未办理工商年检,并于2001年6月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然而在2003年5月15日康丽雅公司与云南滇虹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的协议,将“康王”商标转让给后者。于2003年9月8日商标局便核准了复审商标的转让。
2002年10月18日潮阳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康王公司前身)以3年停止运用为由,便向商标局请求吊销该商标。商标局在2003年12月17日对该商标予以吊销。云南滇虹公司对此表示不服,随后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2006年7月26日评定委员会作出第2432号决议,确定了该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接连3年停止运用应予吊销的景象,据此对该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这下轮到“汕头康王”不服,随后便将国家商标局评定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告上了北京市榜首中级法院,要求吊销滇虹公司日化三类“康王”的商标。2006年末该院吊销了国家商标评定委员会所作出的第2432号决议。
但是评定委员会和云南滇虹公司一起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2007年4月12日该案揭露开庭审理,终究驳回了两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高院的理由是,汕头康王公司是2002年10月18日这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因接连三年未运用应予吊销的请求,因而两被告要供给该商标在2002年10月18日前3年之内实际运用的依据,但“因为现有依据均不足以证明滇虹公司在1999年10月18日至2002年10月17日3年间运用了复审商标,因而也无法证明滇虹公司有运用商标的作为。”据此一审法院的判定并无不妥。
至此长达5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暂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