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战再起:南北“稻香村”老字号争议

时间:2017-12-25

      在最近的一次开庭中,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北稻”)要求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苏稻”)在使用“稻香村”商标时前面要标注“苏州”字样。苏稻则要求北稻去规范已有商标的使用权限,同时指出北稻涉嫌攀附“稻香村”知名品牌的历史商誉,并且也已经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北稻中华老字号的建议。

    商标战再起:南北“稻香村”老字号争议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老字号历史悠久,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分叉,导致这种关系非常难以梳理,也很容易造成商标权利的冲突。但如果都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并且各自承载商誉,并且在善意前提下是可以允许其共存的。“老字号并存是要有一定要求的,包括双方都有历史沿袭、各自分割市场等。如果产品已经分割的十分清楚了,那么对于嫁接虚假事实进行宣传的老字号应该归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再由工商行政机关予以查处或直接提起诉讼。”

      11月27日中国糕点行业南北两家著名的“稻香村”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北稻诉北京苏稻苏稻使用在“糕点”类商品上的“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扇形“稻香村”标识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并且主张赔偿3000万元。

      其实苏稻1773年始于苏州观前街,而历史上的北稻则是1895年在前门大栅栏观音寺外大街开店。

      在2008年前苏稻、北稻双方并没有纠纷,而且还进行过多次的合作。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2003——2008年期间北京稻香村两次被授权使用糕点类“稻香村”商标。不过自从原有地域格局、网络销售随着市场的变化逐渐被打破后,南北稻香村就开始出现了各种矛盾,甚至还对簿公堂!

      北稻代理律师则指出:北京前门稻香村始于1895年,但是在1926年由于战乱而倒闭,现在的北京稻香村则是1983年由街道为了解决就业而新成立的,水饺包子类的“稻香村”商标在2014年就被认定为了“中国驰名商标”。

      2009年北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认为苏稻申请注册的扇形商标是刻意模仿自己在先注册的“稻香村”商标。商评委经复议后认为:苏稻所申请的注册商标为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

      对于这样的复议结果苏稻不服,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那里。2014年最高法经审理后驳回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再审申请。2015年9月北稻就苏稻使用“稻香村”文字商标行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中苏稻希望北稻规范已有商标的使用权限,北稻则是希望苏稻在使用“稻香村”商标时前面标注“苏州”字样。对于北稻提出的要求,苏稻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指出:“稻香村”是苏稻延续而来的老字号品牌,也已经成为了全国性食品企业,再加上“苏州”则受地域限制,依地域名称注册商标也是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并且商标本身就是无地域性的。

      为此在北稻起诉苏稻的同时,苏稻也同样对北稻提起了诉讼,并且还在不断的寻找新的“证据”。

      在最新的庭审中苏稻律师提出了一个新的“论点”——北稻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且攀附“稻香村”知名品牌的商誉,苏稻也已经向商务部提出北稻中华老字号的撤销申请。

      黄武双指出:“最高院曾经出台过至少两个相关文件,根据是否具有恶意还进行了认定上的区分,而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纠纷,最高院一直坚持尊重历史并维护权属的立场,如:上海张小泉和杭州张小泉可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分叉,但是由于两地的老字号现在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并且各自承载商誉,这种情形去可以允许其共存。宏济堂、老鼎丰、狗不理等涉老字号案件都一定程度上存在这种情况。”

      不过黄武双还强调老字号并存一定要求:双方都有历史沿袭。并且还各自分割市场,虽然主观均为善意,但是不允许跨界。

      樊小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指出:近年围绕老字号的案件逐渐增多,大多数都是集中在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原因包括:企业未对商标保护类别留足发展空间、围绕主商标的保护体系不够健全、老字号和商标的权利流转不规范、不严谨等。与此同时法律适用层面也缺乏老字号独有保护体系。

      樊小娟认为:政府层面应推出保护和扶持政策,这样就可以推动企业品牌的建设,并且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学界需要加强对老字号保护的研究,这样才能够共同促进老字号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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