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时间:2018-01-23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或是证明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正。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3.因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正”印章,补正手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一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普通商标注销手续。 

    5.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予以驳回。 

    6.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按照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商品,不要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如饭店服务项目上的“星级”证明商标,不得填报与“星级”无关的培训服务,否则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修正商品或服务项目,或予以驳回,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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