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03890号“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19-04-01

    关于第5503890号“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3064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袁明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蒋丽蒙
      
      申请人因第5503890号“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2275号决定,于2018年04月0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4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相关市场、行业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申请人也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法对其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为无效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授权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2、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手工发票;
      3、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阿里巴巴品牌宠物靠垫”的发票;
      4、户外宣传照片。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进一步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涉及的商品仅为“宠物靠垫”,完全未涉及其他商品。同时,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数量极少,且大多为自制材料,伪造痕迹明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补充提交了相关企业的信息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7月27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宠物靠垫、家庭爱畜窝、蜂房、饮用麦管、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医院用非金属身份证明手镯、家庭爱畜床、饲料架”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证明并结合产品销售发票及宣传照片证据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宠物靠垫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爱畜窝、蜂房、家庭爱畜床、饲料架商品与实际使用的宠物靠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应一并予以维持。被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宠物靠垫、家庭爱畜窝、蜂房、家庭爱畜床、饲料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2月15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