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7-30
关于第36515880号“上交所LEVEL-1行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383号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5880号“上交所LEVEL-1行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689239号“上交所”商标、第21777421号“上交所技术”商标、第21777422号“上交所技术TECH及图”商标、第11449776号“LEVEL”商标、第3243905号“LEVEL”商标、第7668557号“LEVEL”商标、第22544619号“LEVELS R及图”商标、第627781号“水平及图”商标、第3243903号“水平”商标、第31504021号“LEVEL 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
2、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为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注册。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证据可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系申请人的股东。
4、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函,同意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且上述两主体系申请人股东,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函》,且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尚有差异,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指定使用的计步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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