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娃之争之焦点之战

时间:2009-01-03

    记者了解到,此前达娃在中国所进行的13起官司中,全部以达能败诉而告终。达能的强词夺理在以往的这些“历史”判决已昭然若是。尤其是达能与娃哈哈在1996年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被国家商标局“依法不予核准”,使这一最有利于达能的论据成为无效文件。况且加之在2008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达能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所作裁决的申请,终审判决“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达能不得再上诉。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认为,这无疑使得达能在瑞典仲裁中的最大立足点崩溃,从目前已经公开的证据上看,达能基本上没有胜算。

    另外,记者从一位接近达能的人士处获悉,面对连战连败的官司,达能不得不面对缺乏证据的现实。加之瑞典仲裁适用中国法律,达能将面临在国内外的法律诉讼中全面溃败的危险,这将严重影响其在中国的业务。该人士透露,达能高层已向娃哈哈私下发出和谈信号。因此,从目前达娃之争的进展和双方在官司中的表现来看,娃哈哈此次瑞典仲裁已经是胜算在握。

    法国达能与娃哈哈在国内外的法律战近期又现高潮。继2008年11月27日“毕马威案”娃哈哈胜诉后,双方多起官司中的焦点之战——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将于2009年1月5日开庭审理。

    2007年初达能与娃哈哈在商业合作中出现纠纷后,5月,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了八项仲裁请求。10月,达能又就八项仲裁请求提交了三项临时措施申请,要求娃哈哈在仲裁案受理期间:不得设立任何新的非合资公司,或增加非合资公司产能;确保非合资公司所有产品仍按之前“代加工”方式通过杭州娃哈哈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出售;确保达能方自由进出所有合资公司场所。2007年12月16日,关于临时措施申请的仲裁即已开庭,但由于当时在商务部的主持下,双方和谈启动,相关仲裁在12月21日宣告暂时中止。后来,双方谈判破裂,仲裁再次启动。2008年7月11日,瑞典仲裁庭颁布第七号程序令,对临时措施申请作出决定,驳回达能提出的前两项请求;考虑到合资公司曾向达能委派的董事发出过邀请,对第三项请求予以同意(事实上,娃哈哈从来没有拒绝达能委派的董事出入,相反一直在邀请)。而对于八项仲裁请求,瑞典仲裁院将在2009年1月5日开庭审理。届时,长达两年多的“达娃之争”有望得到最终裁定。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准则,法律适用主张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即依照仲裁协议缔结地法进行处理。“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业纠纷时,首先要考虑不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以保证仲裁裁决到了当地不被撤销、能够被承认和执行。”熟悉本案的相关律师指出:达娃仲裁协议缔结地在中国,因此,瑞典仲裁将适用中国法律,并参考中国法庭已做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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