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再次否认侵权

时间:2018-01-22

    文/华唯商标转让网

    5月13日消息,华为与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之争还在继续。尽管华为诉中兴通讯商标转让侵权已获德国法院的初步支持,但中兴通讯再次否认了被诉的侵权行为,并称需等待法院实体判决。

        4月28日,华为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对中兴通讯提起法律诉讼,指控其侵犯了华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据悉,华为起诉的内容包括“中兴侵犯了华为有关数据卡和LTE技术的一系列专利,并且未经华为许可在数据卡产品上非法使用了华为的注册商标”。

        此后不久,华为获得针对中兴通讯德国公司商标侵权的初始禁令。据国外媒体报道称,该禁令已于5月2日由德国汉堡法院颁布,内容是禁止中兴通讯在其数据卡上使用华为的RoHS注册商标,并禁止销售印有该商标的数据卡。

        这项禁令颁布之后,华为与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之争再度升级,双方在德国围绕RoHS标识的争端,集中在了两个方面。

        其一,禁令的有效性。

        中兴通讯在5月12日发布的声明中称,德国汉堡法院颁布的初始禁令“并非法院实体判决”;此项禁令在华为向法院单方面申请后即可获得,仅属于“诉讼前的临时救济措施”;最终是否侵权,需要等待法院的实体判决。

        据了解,如果中兴通讯的数据卡产品被禁止销售,将对其欧洲业务甚至整体业绩产生较大影响。中兴通讯表示,如果最终法院认定中兴通讯不侵权,华为需要承担中兴通讯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华为方面称,德国法院就商标侵权案颁发禁令是根据德国法律做出的有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中兴通讯应当遵守法院裁决。华为称,德国法院在华为提起法律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无庭审的情况下颁发禁令企业营销,说明中兴通讯的侵权行为满足“侵权事实清楚且情况紧急”的法定条件。

        其二,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中兴通讯在声明中强调,该公司已在华为获得RoHS商标注册前一年停止相关标识使用,所以上述禁令对中兴通讯的经营并没有影响。根据中兴通讯提供的数据,该公司已于2009年7月14日停止在新产品使用该标识,而华为是2009年11月4日向欧盟提起相关商标申请,并于2010年5月27日获得欧盟审核通过。

        此外,中兴通讯认为“RoHS是欧盟环保认证通用标识,华为无权将RoHS标识注册为商标”。据称,中兴通讯已经向欧盟提起该商标的撤销程序。

        目前,华为未对中兴前述所指作出回应。但华为指出,2011年4月在德国市场上发现正在流通的中兴数据卡产品,并在中兴公司德国官网上发现数款数据卡产品图片标有华为已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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