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理使用的理论构成及标准

时间:2011-08-18

    文/华唯商标转让网

    商标权作为一种专用权,这种专用权在本质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攫取。当然任何公共资源的数量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学家通过增设尼斯分类来将商标权利资源细分,也就是变相的增加了这种公共资源数量,但是在这个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这些公共资源远远无法满足经营者的需要。于是除了撤销权利人闲置商标等方法外,给予商标权一定的限制也是一个非常合理的做法。商标的合理使用就是限制商标权利的方式之一。
      2002年实施的《商标法》中增设了商标合理使用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
      通过该条款可知,即便申请人拥有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产品的专用权,但是对方只要是合理使用都不侵犯对方的商标专用权。
      此处需要涉及一个概念,那就是商标合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美国1946年《Lanham Act(蓝哈姆法)》:任意第三人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名称、短语、或图案来描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只要该使用是一种描述性而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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