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落地 味事达未构成侵权

时间:2011-09-05

    整理/华唯商标转让网

    被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的酱油瓶之争尘埃落定。日前,广东高院一锤定音,广东味事达公司赢了瑞士雀巢公司,判定其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不过,有知识产权专家提出,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值得警醒。

    祸起“方形瓶”:雀巢发难

    风靡厨房20多年的酱油方形瓶包装,竟也惹上了跨国官司。2008年10月,作为业内十大企业的开平味事达调味有限公司收到了来自瑞士联邦的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寄来的“警告信”。雀巢称,味事达使用的棕色方形瓶外包装侵犯其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产品并道歉。

    据悉,1995年7月27日,雀巢将其先前使用的一款“棕色方形瓶黄色尖顶瓶盖”作为立体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2002年3月14日,雀巢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我国提出该立体商标的国际领土延伸注册申请,被国家商标局以缺乏显著性驳回。雀巢没有罢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于2005年7月27日获得注册,核定在“食用调味品”使用。

    对于雀巢的指控,味事达复函无法认同。因为棕色方形瓶包装,是在其前身开平县酱料厂于1983年就使用于“潭江桥”牌味极鲜酱油产品的外包装,后随公司改制变迁,一直继续沿用到“味事达Master”味极鲜酱油产品上。就在同年3月份,国家工商总局还批复认定该产品为驰名商标。

    2008年11月5日,雀巢再次发难,要求味事达立即悬崖勒马,否则将采取法律措施。

    味事达反击:雀巢败北

    不堪雀巢干扰,味事达决定奋起反击,率先向江门市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不构成对雀巢第G6405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010年7月9日,江门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味事达不构成侵权。第一轮较量,雀巢败北,提起上诉。

    记者从广东高院了解到,我国是从2001年修改《商标法》以后才开始对立体商标施行注册保护的。因立体商标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目前已经核准注册的数量并不多。

    日前,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讼争注册商标在国内的显著性较弱,味事达仅是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而不是通过该包装来识别产品,消费者不会因此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雀巢有特定的联系,最终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高静解释,该商标获得注册,说明具有显著性,但显著性有强弱之分,显著性强的商标对相近似标识的排斥力较强;反之,较弱。商标权还具有地域性,对其知名度的认定,应当以中国境内为限,即便在国外久负盛名,但在中国缺乏知名度或知名度不高的商标也不应予以认定。

    企业应警醒:商标保护

    这起被称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告一段落,味事达赢了民事诉讼。另一头,味事达在北京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硝烟未了。

    从接到雀巢的警告信开始,味事达对侵权指控进行积极反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雀巢的立体商标依法提出争议。

    去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注册。味事达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2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审查程序违法,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方形瓶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雀巢为什么会打起酱油瓶之战?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冯晓青教授分析,这是雀巢通过商标的国际保护,达到以商标为战略武器占领中国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我国企业整体上缺乏商标国际保护意识和商标战略,缺乏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预警机制,尤其是对可能涉及自身商标利益的竞争对手的商标国际注册活动不闻不问,以致出了问题时才感到其严重性。”冯晓青提醒,当代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涉及跨国公司的诉讼中,利用打官司途径,进入目标国家市场同时提升自身产品知名度之目的的现象非常普遍,值得我国企业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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