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冒注册商标制造墨盒牟利19万余元获刑

时间:2011-11-07

    整理/商标转让网

    为了牟利,夫妻俩租用一间简陋仓库,竟从事起IT制造业务,先从外地购买假冒配件,再贴上知名品牌的商标,大肆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19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宣判,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判处张岂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赵荷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5月至同年11月期间,张岂令、赵荷花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惠普”、“佳能”、“三星”、“爱普生”、“联想”等知名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从上海、江苏等地购进墨水、墨粉和相关配件,并从广州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和外包装。随后,租用下沙窝一仓库为加工场地,对回收的废旧打印机墨盒、硒鼓灌注墨水、墨粉等非法加工处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包装进行贴标、包装,然后大肆进行销售。


        2010年12月1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在下沙窝加工场地内将张岂令、赵荷花当场抓获,查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墨盒、硒鼓及制假设备等涉案物品。经统计,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墨盒、硒鼓等涉案价值人民币9.6万余元。张岂令、赵荷花先后将2000余件假冒商标销售给29家销售商,非法销售额达9.7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岂令、赵荷花夫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多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亚林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赵红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亚林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为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提供了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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